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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單位:江蘇省檔案館
內容與評價:清宣統元年(1909),金陵電燈官廠建立,位于南京西華門。1912年,民國肇建,金陵電燈官廠更名為江蘇省立南京電燈廠。1919年,燈廠在下關建立分廠,定名為江蘇省立南京電燈廠下關發電所。1928年4月,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決議將電燈廠的本廠與分廠合并,更名為建設委員會首都電廠。1937年5月,首都電廠改由揚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接收經營,轉變為官商合辦企業。建廠初期,電廠設總務、營業、會計、機務、電務及發電所等機構,又分設中山路辦事處和下關發電所,負責全廠日常事務與輸電事項。
館藏國民黨首都電廠檔案共計340余卷,起止時間為1935年至1949年,主要內容有用戶用電申請、職工名錄、考績、用電統計報表和組織章程等,是研究民國江蘇電力發展史的重要參考資料,對當前的電業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。
1932年4月,建設委員會首都電廠供給中央大學電力合同
全文:
建設委員會首都電廠供給中央大學電力合同
立合同人:中央大學(下簡稱用戶)、首都電廠(下簡稱電廠)
茲因用戶試驗室及抽水需用電力,向電廠購用電流,因用電情形特殊,雙方協議訂立合同如左(下)
(一)用戶裝置電動機馬力總數不得超過七十五匹,其最大之電動機不得超過二十五匹馬力。
(二)用戶所裝置之電動機專供實驗室及自來水機器之用,不得拖動發電機供給電光電熱。
(三)用戶每日下午至十一時不得使用電力。
(四)電廠于用戶進線處裝設三箱一百安培一具以記錄用戶用電之度數,按月抄表收費。
(五)用戶用電每月至少用二千度,不滿二千度時按照包度計算,并不得并月扯算;用電超過包度則以實用度數計算。
(六)電廠因用戶電力大半用作試驗之用,不收取基本電費,流動電費規定如左(下)
一度至一千度每度洋七分;一千零一度至一萬度每度洋五分;超出一萬度者,超出之數每度洋四分。
(七)用戶假期中請求訴表停電,電廠不計底度。
(八)用戶于裝表時繳存保證金三百元,接電費十八元,假期拆表停電后重新裝表須重繳接電費。
(九)其他本合同未載明者,悉依照電廠現行章程辦理。
(十)本合同以一年度為期,期滿雙方同意得繼續訂定。
(十一)本合同一式三份,雙方各執一份,其余由電廠呈報建設委員會備案。
中央大學 劉光□
證 人 嚴 寬
首都電廠 鮑國寶
證 人 朱明瑩
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四月一日
建設委員會事業報告——首都電廠
《建設委員會事業報告——首都電廠》目錄
建設委員會委員長張靜江肖像
首都電廠鍋爐給水泵
首都電廠輸電系統圖
首都電廠1929年統計表
1947年1月8日,經濟部令頒布《加強處理竊電辦法》。
1947年1月,首都電廠竊電處理單。
1947年10月,首都電廠法律顧問證書。
首都電廠用戶申請換戶手續
來源:江蘇省檔案局、江蘇省檔案館編《江蘇珍貴檔案圖鑒》